法律服务您当前的位置 : 烟台工会网 >> 服务平台 >> 法律服务

职工死亡,其养老保险金该怎么处理?

来源:齐鲁工惠时间:2023-11-29 10:57
A+A-

  问:

  我丈夫胡某生前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有10多年,由该公司集中参保,其中公司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胡某按其工资8%缴费的。2017年8月份,我丈夫不幸去世,距离退休年限还有2年。请问,他还没来得及领取的养老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答:

  你可以继承胡某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根据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进入统筹账户,属于互济资金,用于发放退休金,而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全部、单位缴费所划入部分以及利息。《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企业缴费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你只能从社保基金中领回胡某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对单位缴费部分不能主张继承权。

责任编辑:烟台市总工会

版权所有 烟台市总工会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5-1号电话:0535-6247570

鲁ICP备190477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