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婚后拆迁,拆迁款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吗?
来源:烟台市总工会时间:2024-04-2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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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梁某结婚后的第3年,他的一处婚前房产被政府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90万元。近半年来,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我们无法共同生活,梁某提出离婚,在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我要求把拆迁房补偿款90万元拿出来一块分割。而梁某认为拆迁补偿款仅是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的自然演变和转化,拒绝分割。请问,梁先生的理由成立吗?
答:由于配偶作为家庭成员是拆迁过程中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故梁某的说法并不完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见,拆迁补偿款不仅仅是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还包括了对家庭成员的相关补偿,如困难补助、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这些方面的补偿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有权就房屋本身价值补偿款以外的拆迁款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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