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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总工会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来源:烟台市总工会 时间:2024-11-14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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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用人单位: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欠薪工作。为保障广大劳动者按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等,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自觉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以现金的形式将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不能顺延。依法保障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相关权益。

  二、明确劳动报酬相关劳动规则

  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新就业形态领域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由平台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劳动报酬规则。

  三、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四、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五、依法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是我们共同的心愿。让我们一起努力!

 

烟台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烟台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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